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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

信息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2/7/15
一、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规定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



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职工代表
  2. 企业代表
  3. 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办案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诉人有申诉、变更申诉和撤销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答辩、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有请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在规定的时效内有向申请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5、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6、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7、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的义务;

8、当事人有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的义务;

9、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义务。
三、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增强当事人仲裁风险意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常见的劳动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一、仲裁主体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诉人。仲裁主体不当,将会导致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申诉的后果。

二、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理由,会被驳回;仲裁请求不完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扩大仲裁请求将不予支持,还要负担相应仲裁费;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将不予审理。

三、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的风险: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应当依法预交仲裁费。不按时预交仲裁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而不交纳的,对申诉人将按自动撤回申诉处理;对被诉人将责令其退出仲裁庭补交,拒不补交的,可对其作缺席仲裁。

四、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和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仲裁庭在审理时将不组织质证。

六、不按规定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属于仲裁委员会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将不予调查。经仲裁委员会调查仍然无法收集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反诉的,可以缺席裁决;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八、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保护权益的仲裁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申诉人申诉超过仲裁时效,又不能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申诉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九、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会导致仲裁文书送达困难,以及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在时效内结案的风险。

十、不按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风险: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劳动争议仲裁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

二、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三、督促、指导三区一县劳动仲裁机构办案进一步规范化;

四、负责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其范围如下: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负责接待群众来访、解释有关法律、法规。

六、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工作,组织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

七、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程序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提交申诉书时应同时提交本人(单位)的身份证明,并按照被诉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诉书副本等,同时组成仲裁庭。

4、申诉人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等5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并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等5日内预交案件处理费,并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书、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6、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可延期30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六、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的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仲裁庭审理程序

1、仲裁庭开庭审理时,首先应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并依法核实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2、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并相互质证,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进行当庭调查核实;

4、经当事人同意,当庭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

5、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休庭合议,依法做出裁决。仲裁庭对经合议难以做出裁决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6、仲裁委员会处理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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